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督促工贸企业深刻吸取近期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持续强化有限空间作业中毒和窒息等风险防控,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应急管理部近期公布一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涉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1:
2024年7月6日,天津市北辰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天津某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对气体检测报警仪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北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案例2:
2024年5月21日至23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对内蒙古某浆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人民币0.3万元的罚款。
案例3:
2024年4月8日,上海市闵行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闵行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确保应急救援装备能够正常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闵行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案例4:
2024年1月15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应急管理局对南京某工程塑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作业审批。
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江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0.9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人民币0.18万元的罚款。
案例5:
2024年3月27日,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南通某容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时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
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如皋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42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人民币0.3万元的罚款。
案例6:
2024年6月7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非现场执法平台关于湖州某纺织有限公司有限空间场所人员非法入侵的事件预警,通过调取非现场执法平台监控,发现该公司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时未采取防坠落措施,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南浔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并处人民币0.9万元的罚款,对有限空间作业监护人员处人民币0.9万元的罚款,对作业人员处人民币0.2万元的罚款。
案例7:
2024年3月25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聊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现场存在一个约2米深的污水处理池,应纳入有限空间管理,随后执法人员核对有限空间管理档案,并询问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发现该企业未按规定将该污水处理池纳入有限空间管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昌府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人民币0.25万元的罚款。
案例8:
2024年5月29日,广东省茂名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茂名市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过渡池、打浆机、浆池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按规定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茂名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人民币0.5万元的罚款。
案例9:
2024年5月9日,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德阳市某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沉淀池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按规定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罗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人民币0.1万元的罚款,对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人民币0.2万元的罚款。
案例10:
2024年4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哈密市某豆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站内污水井硫化氢气体浓度达到30.7ppm,该公司未对该污水井等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按规定在有限空间出入口等醒目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哈密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0.7万元的罚款,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人民币0.1万元的罚款。
(原题为《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