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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宁科(600165)被证监会立案,累累的过去,股民可索赔

admin 2024-11-07 16:42:02 6
ST宁科(600165)被证监会立案,累累的过去,股民可索赔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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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0月31日,公司公告被证监会立案消息,可能是存在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一个或几个,也可能是未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

  1. 重大关联交易进展披露不及时且不完整:2022年6月16日,公司公告称与石嘴山市正兴成新材料技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持有的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10%股权,该关联交易占公司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61%,属于重大事件。

  2023年11月7日,公司与正兴成签署《债务抵偿协议》,约定以中科新材持有的364套公寓转让至正兴成用于抵偿欠付股权转让款,中科新材于11月8日至15日将公寓过户至正兴成,但公司迟至11月27日才披露该关联交易重大进展及变化情况。

  12月6日公司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称终止该《债务抵偿协议》,在公告及对交易所问询函中未披露房产已过户事项。这种不及时、不完整的信息披露违反了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严重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的了解和判断。

  2. 未及时披露重大担保逾期情况:2019年11月29日,公司披露为控股子公司宁夏恒力生物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现“中科新材”)向农发行石嘴山分行的2.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金额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8.7%,属于重大事件。

  2023年11月30日中科新材该笔借款逾期,但公司迟至2024年4月20日才进行补充披露。公司未能按照规定在借款到期后15日内及时披露担保逾期情况,信息披露的滞后使得投资者无法及时知晓公司所面临的重大担保风险变化。

  3. 未及时、完整披露董事会审议信息: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多项议案并于4月30日披露。经查,该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聘理由不够充分,解聘决策过于仓促”的意见,但公司未按照规定在董事会决议中及时披露该意见及未采纳的理由,迟至2024年5月17日回复上交所监管工作函中才进行披露。这反映出公司在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方面存在严重不足,影响了投资者对公司决策过程的了解。

  4. 未及时补选独立董事:2023年5月31日,独立董事娄亦捷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相关职务,且其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按规定应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但公司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未完成补选,直到2024年5月17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订议案,对董事会董事人数进行调整,娄亦捷退出公司董事会名单。公司未及时补选独立董事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管理办法,可能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和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

  5. 违规占用控股子公司资金:2023年1月至2024年8月,公司存在违规占用控股子公司宁夏华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也可能损害了控股子公司的利益,影响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正常经营。

  此前,公司因上述部分违规行为已多次受到监管关注。例如,2023年6月就因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被宁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4年10月18日,上交所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对ST宁科及时任董事长兼中科新材董事吴江明、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兼中科新材董事长胡春海、时任总经理兼中科新材董事、总经理陈瑞、时任财务总监董春香、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时任董事兼中科新材董事林超予以公开谴责。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王奕尧律师提醒,ST宁科(600165)索赔条件:2022-2-15到2024-10-30之间买入股票,且在2023-10-31收盘时卖出或仍持有。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加入索赔。(以上索赔条件仅代表律师个人观点,最终以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准)

  (王奕尧律师是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法律硕士的学位,并且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律专业人士。曾在证券公司任职,现任检察院听证员,并且在资本市场的刑事案件处理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王律师专注于代理证券诉讼和资本市场案件,尤其擅长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处理,并且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同时,王奕尧律师还精通上市、挂牌业务,不仅对二级市场,对于一级市场、一级半市场也有自己独到见解,执业证号:121022017036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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